湛江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023-09-0612月27日,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政府发布通告,湛江市全部行政区域内燃气锅炉新、改、扩建燃气锅炉排放的氮氧化物应达到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即在基准氧含量3.5%条件下,氮氧化物折算排放浓度不得高于 50mg/Nm3。

12月27日,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政府发布通告,湛江市全部行政区域内燃气锅炉新、改、扩建燃气锅炉排放的氮氧化物应达到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即在基准氧含量3.5%条件下,氮氧化物折算排放浓度不得高于 50mg/Nm3。

文件规定了生物质锅炉烟气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监测、排放达标判定要求和实施与监督要求等,适用于只以生物质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 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为有效应对日益突出的区域性复合型大气污染,强化工业锅炉排放的控制和管理,从严控制燃气锅炉污染物排放,推动燃气锅炉生产、运行和污染治理的技术升级,提升燃气锅炉污染防治水平,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清远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燃气锅炉建设项目,执行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

文件规定了生物质锅炉烟气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监测、排放达标判定要求和实施与监督要求等,适用于只以生物质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 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